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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展览权“归属”原件“所有”应为“占有” 2017-01-24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
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
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
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人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就获得了该作品的展览权了吗?   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而本条规定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是这样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原件所有人享有的展览权并非作品全部的展览权内容,而是单指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作者仍然享有该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
换言之,如果原件所有人将该作品制作了复制件,并进行展览,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事实上,作者的展览权包括对于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展览权,但是如果作品在作者以外的所有人手里,再强调著作权的原件展览权,就没有了现实意义。
而且,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对于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同时还有益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上文的解释中强调了本条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问题,如果是文字作品的手稿,可以说是文字作品的原件,其他人获得后进行公开展览,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法条上规定的是“原件所有人”,“所有人”指的是原件作为物的所有权人。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非原件所有权人如果占有了该原件,比如所有人将该作品原件质押、出借给他人,是否占有人同时拥有了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了呢?笔者认为,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该原件为前提,即便是该原件的所有权人,如果没有占有该原件,也无法行使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这么理解,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展览权随作品原件的移转而移转。
从最原始的角度,作品原件应该为创作者即作者所有,此时原件的展览权自然归属于作者,作品原件转移后,原件的展览权就也随之转移了。
笔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中的“原件所有人”应为“原件占有人”更为妥当。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思路,就是把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看作是物的所有权中使用、收益权的一种方式。
那样的话,即使原件占有转移了,只要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占有人并不当然地享有该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仍然归属于该原件的所有权人,只是其无法行使而已。
这个思路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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